梧州市人大常委会简况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决定恢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梧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9月23日召开,选举产生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至今,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历经第七届至第十四届,选举产生与之相应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于人大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市人大常委会自觉地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和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机构设置沿革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之初,仅设立办公室一个工作部门。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工作职能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四个委员会作为工作部门。
1987年3月,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作为工作部门的上述四个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后变更为环境与资源)、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后变更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族)、农业(后变更为农业与农村)等五个专门委员会(1990年12月增加设立了华侨民族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19年2月撤销),2019年2月设立了监察和司法、社会建设两个委员会,共设立七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五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办事、工作机构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
二、法定职权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
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审查批准年度决算。同时,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中心工作,科学选择“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的重要专项工作作为监督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并加强跟踪督办,切实维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二)依法行使立法权。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8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梧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截至2020年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梧州市立法条例》、《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规章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依法行使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关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依法认真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为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印发任职文件、颁发任命书。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对市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宪法宣誓。
三、代表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全力支持和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切实做好代表履职服务工作。每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常委会都组织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并定期举办代表履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使代表充分具备依法履职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拓展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参加“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座谈会、案件审理等活动。不断拓展代表活动空间,每年都组织开展代表集中视察与专题调研活动。
常委会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聚民智、解民忧、办实事。近年来,常委会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深入开展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多级联动、履职为民”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五级人大代表进站履职,代表履职为民实效得到显著提升。
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效。常委会不断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方式方法,完善主任会议交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人大督办的协同办理机制,开展重点建议重点督办,并对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促检查,积极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和时效。
四、自身建设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梧州市常委会制订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和完善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制度。2002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度汇编》,制订、修订议事规则和各项制度21项;2007年9月,根据《监督法》实施后的实际,修订工作制度18项,废止3项,建立完善3项。2015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机关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效能。
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常委会常态化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提升履职能力。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人大干部培养、使用、交流力度,更好地调动人大干部队伍积极性。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通讯员队伍,协调全市人大新闻宣传工作开展,讲好人大故事、展现代表风采,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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