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19号)
《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2月4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梧州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2024年2月4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富裕、宜居、开放、文明梧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推动文明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制定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激励保障制度,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关爱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建设信息记录制度,按照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城市建设宣传教育等予以记录。文明城市建设信息记录可以作为公民享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公共文化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广告宣传设施等公共资源,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融媒体平台等载体,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推进移风易俗,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报道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现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文明城市相关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依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九条 市、县(市、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文化、金融、电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推动诚信用网、文明上网;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依法治理公众账号、直播带货、知识问答等领域不文明行为,开展互联网领域虚假信息治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道路交通安全不文明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与学校联系,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保护中共广西特委旧址、中共梧州地委旧址、大同酒店旧址、李济深故居、骑楼文化街区等物质文化遗产,弘扬狮舞、粤剧、赛龙舟、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爱国教育、文化展示、非遗传承和民俗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文明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会同科协、文联等单位健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推动数字化文化传播与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垃圾分类处置、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等管理规范,及时维护、更新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依法查处随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以及损坏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商务、林业等部门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方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引导场内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社区文明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协商机制,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小区的指导和管理,推动老旧小区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等模式提升小区文明建设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物业服务人组织开展小区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庄规划和建设,持续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深化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以及面源污染,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任务明确、责任到位、监管有力、整体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常态化的网格巡查、劝导、教育、处理和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遵守文明规范。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将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社会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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