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为了扩大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面,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7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0774-6021899;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传承六堡茶文化,提升六堡茶文化品牌,推进六堡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堡茶文化,是指梧州市各族人民长期从事六堡茶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各类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第三条【基本原则】六堡茶文化保护和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重点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科学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等工作,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六堡茶文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六堡茶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
(五)编制、管理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六堡茶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传承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六堡茶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开展与六堡茶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以及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六堡茶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梧州市范围内对六堡茶文化进行调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激励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核心区域保护】苍梧县六堡镇为六堡茶文化保护的核心区域。
六堡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有利于保护六堡茶原生态环境,体现六堡茶文化元素,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核批准。
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堡镇规划和建设的管理,持续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
第十条【文化特色塑造】市、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六堡茶文化为代表的特色小镇、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彰显六堡茶文化特色。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六堡茶文化相关的传统民俗节庆活动。
第十一条【名录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六堡茶文化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认定、收集、整理,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对下列资源予以保护:
(一)六堡茶茶道、茶码头、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以及风雨廊桥等其他与六堡茶相关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二)六堡茶相关种植、采茶、制茶、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其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三)六堡茶相关的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戏剧、曲艺和杂技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六堡茶文化活动、茶礼、行规等文化民俗;
(五)其他文化资源表现形式。
名录内资源属于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
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及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十二条【独特文化载体保护】“茶船古道”是六堡茶历史文化的独特载体,起源于六堡镇,沿六堡河,经东安江、贺江,入西江,经广州,对接“海上丝绸之路”的船运茶叶通道。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茶船古道”河道的清淤疏浚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沿线两岸的景观、建筑等历史文体载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普查、收集、整理、保护“茶船古道”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中的相关资源,依法组织评审、推荐“茶船古道”申报各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
第十三条【老茶树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和范围内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老茶树进行普查和认定,建立老茶树资源图文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老茶树的保护。
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六堡茶树种质资源,建立健全六堡茶树种质资源档案,指导选育、繁育、推广使用六堡茶树良种。
第十五条【重要场所保护】用于六堡茶生产和储存的老茶园、老厂房、老茶仓等重要场所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该场所的用途性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保护管理补偿机制。
第十六条【抢救性保护】被纳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妥善保护和传承,防止损毁、灭失。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发现濒临消失或者毁损的六堡茶文化资源,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技艺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六堡茶制作技艺实行保护。
六堡茶的生产加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茶船古道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鼓励梧州市六堡茶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相关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十九条【非遗传承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并提供经费和扶持措施支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条【收藏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大对六堡茶文化资源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六堡茶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文化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将六堡茶文化融入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普及六堡茶文化知识,培养六堡茶文化人才。
第二十二条【文化推广】市、县级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展示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有六堡茶文化知识展示内容,提高全社会对六堡茶文化的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化机构宣传、展示六堡茶文化。
第二十三条【名录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六堡茶文化,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
第三章 利用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品牌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堡茶品牌建设,推进六堡茶的国际互认、品牌评价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六堡茶生产者、加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第二十五条【茶旅结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六堡茶文化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合理利用六堡茶文化,打造“茶船古道”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体现六堡茶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在与六堡茶有关的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旅游文化品牌。
第二十六条【茶园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六堡茶标准化、规模化茶园建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合作经营方式开展茶园建设。达到一定标准、规模的茶园,可以认定为标准化示范茶园。
六堡茶标准化示范茶园的申报认定办法以及扶持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技术创新】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六堡茶进行良种选育、工艺改良、产品创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六堡茶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推动六堡茶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扶持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六堡茶生产加工和经营,对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品牌创建等方面给予补助、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平竞争】六堡茶生产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传承人地位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4日经梧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六堡茶,因原产于梧州市六堡镇而得名,作为中国历史名茶,在清嘉庆年间,就以“红、浓、陈、醇”及其独特的槟榔香味而入选中国二十四个名茶,远销东南亚各国及粤港澳地区,是著名的“侨销茶”,也因此形成了历史积淀深厚的“茶船古道”。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构想的深化、自治区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以及梧州市“百亿元”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多项优势因素的叠加,使得六堡茶产业发展前景广阔。2020年梧州六堡茶产量约2万吨,品牌价值26.4亿元,位居全国黑茶类第三,综合产值85亿元。
但也应当看到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在六堡茶文化的挖掘、保护和传承,核心区域六堡茶文化的规划和保护,公共品牌的保护、创新、推广,厂茶与农家茶的和谐发展,文化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融合互促等等方面,均存在薄弱和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与我市六堡茶文化保护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以法律制度保障我市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一是通过出台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地方性立法,以法律制度保护、传承、弘扬梧州六堡茶文化,保护六堡茶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推进六堡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通过地方性立法来进一步规范梧州市六堡茶产业的利用和保护,利用立法规范文化保护的执行措施和奖惩体系,建立和完善文化保护以及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以此夯实发展基础,为市场开拓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促进整个产业保持均衡协调发展。三是通过立法保障权力的授予和行使皆于法有据,保障职能部门享有足够的职权,从而确保其在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监管和协调作用。四是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我市六堡茶领域相关的政策和经验上升为更具规范意义、法律地位更高的地方性法规,将促使六堡茶文化保护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
二、《条例》的起草、修改、审查过程
(一)项目立项。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别将《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体旅局牵头,市茶产业发展中心配合起草,委托市人大立法基地——梧州学院法管学院具体起草。
(二)调研起草。先后以各种形式调研考察了苍梧县六堡镇和茉莉花产地南宁横县、安化黑茶产地湖南益阳安化县、镇江香醋产地江苏镇江市等地,学习借鉴各地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和同类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三)论证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先后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组织起草团队、各级各部门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和相关疑难问题等进行集中论证、逐条研究修改完善。市人大相关专委提前介入指导,开展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提案。经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统一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经梧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参考借鉴了湖南益阳、江苏镇江、云南普洱、广西南宁等地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治区和梧州市的六堡茶相关政策文件以及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公众参与和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共十五条,规定了六堡茶核心区域保护、文化特色塑造、名录保护制度、独特文化载体保护、老茶树保护、种质资源保护、重要场所保护、抢救性保护、技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传播教育推广等内容。
第三章《利用与发展》共六条,规定了品牌建设、茶旅结合、茶园建设、技术创新、扶持发展、公平竞争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一是根据上位法设定法律责任,二是对违反名录保护中禁止行为的设定处罚,三是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事项
(一)关于条例名称和调整对象。《条例》的名称和主要调整适用对象为“六堡茶文化保护”,主要是因为我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只有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六堡茶文化保护”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这一权限。而文化保护与产业发展有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关系。《条例》里既有文化保护条款,也有扶持发展条款,内容上以文化保护为主,扶持发展为辅,并为下一步出台详细的配套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在行业发展方面可能进行的整体立法留有了余地和空间、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六堡茶文化的范围及保护对象。文化的内涵十分宽泛,主要包括有形的能够体现文化的各种实物、建筑等物质文化,也包括知识产权、历史记忆等非物质文化。对于六堡茶文化保护,上位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是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六堡茶文化资源,当然要根据相关上位法进行保护。我市《条例》立法初衷,是想把当前还不属于文物、非遗项目的各类六堡茶文化载体进行地方立法保护,填补目前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处于空白的保护对象规范,是相对于上位法的补充性、先行性立法。《条例》在第十一、二十三、三十一条设立了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制度,对列入名录中的资源进行保护,并设置了处罚条款。
(三)关于核心区域六堡镇的保护。据清康熙36年(公元1697年)编修的《苍梧县志》所载,“茶产多贤乡六堡,味醇隔宿而不变,茶色香味俱佳。”以及其后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重新编修的《苍梧县志》复有记载:“茶产多贤乡六堡,味厚,隔宿而不变,产长行虾斗埇者名虾斗茶,色香味俱佳,唯稍薄耳。”由此可见,从清朝时期,得益于六堡当地独特的茶树品种和制茶工艺,六堡茶实现了茶味醇厚的特征。清代中期以后,六堡茶透过“茶船古道”远销珠三角地区和东南亚,成为中国著名的侨销茶,在中国茶叶史上是一个主要的外销茶叶品牌。通过茶船古道,“六堡”这个既是茶名,也是地名的文化符号逐渐声名远播。现在,对六堡茶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必须要对六堡镇进行特殊保护。理由一是回溯历史,六堡茶因其品质优良,原产于六堡镇,依托茶船古道,才使得六堡茶扬名国内外;二是立足现实,现在的梧州市六堡茶历史文化资源多集中于六堡镇;三是展望未来,随着六堡茶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六堡茶文化品牌和影响的不断扩大,将六堡镇塑造为六堡茶的核心区域,将六堡镇打造为六堡茶的“圣地”,既传承历史文化,也有利于产业助推经济发展。因此,《条例》第九、十、十二、二十五等对六堡茶核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四)关于品牌保护与创新。产业是根基,文化是灵魂。产业如果不发展,文化的保护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既得不到群众的自发认同,也难以使条例真正落地,更谈不上对文化的保护。因此,对六堡茶文化的保护,必须基于梧州市六堡茶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本《条例》从文化保护的角度,重点打造“茶船古道”等具有鲜明梧州特色的六堡茶文化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六堡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梧州六堡茶”等知识产权,带动一批优秀企业品牌。从制作技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茶旅结合、文化特色塑造、技术创新、旅游及产品品牌建设、茶园建设、清洁生产等方面对推动六堡茶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第十二、十八条以及第三章)
(五)关于传统技艺和现代技艺的同等保护。目前,我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2户,茶业企业75家,示范园区一批。在我市六堡茶行业发展的相关调研中发现,传统制作技艺与现代制作技艺的分歧长期存在。经过深入研究走访、听取各方意见后,《条例》起草组认为传统与现代制作技艺,均是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和产业发展促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例》中一方面明确两者的发展方向,针对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侧重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通过执行生产加工标准、反不正当竞争等条款规范两者的市场竞争行为,针对双方的发展特点规定各自的特定义务,让双方各施所长,以达到良性竞争、融合发展,共同推进梧州市六堡茶产业壮大。《条例》第十一、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九条等,对传统和现代制作技艺进行同等保护,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和《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等精神,在保障六堡茶生产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而工艺的现代化并不影响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这与调研中传承人将传统技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机械化和数字化改造的趋势相符合。
(六)关于对老茶树的保护。随着老茶树茶叶产品价格提升和人们受其经济价值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破坏性采茶、采挖移植老茶树的现象,老茶树资源遭受破坏的程度日益严重。因此,《条例》立法初衷是想把具有一定树龄年份的茶树进行保护,禁止砍伐、移植等破坏行为,并设置罚则。但由于一是树龄在100年以上的茶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确定为古树,已有专门的禁止和限制行为规定,并对应设置有共6个条款的处罚规定,我市《条例》不必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二是100年以下的老茶树作为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按照《民法典》和《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等上位法,《条例》不能禁止农户对零星老茶树的砍伐移植等;三是当老茶树认定为名木时,可以按照《广西古树名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因此《条例》第十三条设置了对50年至100年树龄的老茶树的保护管理措施制度,促进老茶树资源持续利用,作为古茶树之外的老茶树的补充性规定。
(七)关于部门职责以及保护措施。《条例》第四、五条明确了六堡茶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的工作分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总体保护职责,明确了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的工作职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与六堡茶文化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包括农村农业、林业、市场监管、教育、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中相关具体条款的规定,做好六堡茶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工作。职责划分清晰,保护措施可行。
(八)关于新设的法律责任。经过论证、座谈等听取意见后研究认为,为使《条例》真正发挥作用、长出“牙齿”,有必要对《条例》最核心的保护条款(第十一条、二十三条)即“侵占、破坏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行为模式,对应设置法律责任条款(第三十一条)。该条新设的处罚条款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对侵占破坏非遗项目名录相关项目处以罚款等规定,以及参考《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责任而设定,并在处以罚款前增加了责令改正,分三个层次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此外,《条例》没有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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