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梧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为了扩大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面,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传真):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防治宝石加工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宝石加工、制造等相关工业生产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宝石加工环境污染,是指宝玉石、人工宝石、玻璃饰品及加工配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工作原则】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宝石加工环境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合理划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宝石加工项目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宝石加工违法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做好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宝石加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宝石产业实施行业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宝石加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者,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予以查处;对宝石加工设备和设施的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对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对宝石加工过程中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及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宝石加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对宝石经营场所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居民区内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用于宝石加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
供电、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宝石加工中违法用电用水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举报投诉】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引导进入园区】 为防治宝石加工环境污染、推动宝石加工产业的转型升级,引导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宝石加工园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第九条【园区建设原则】 宝石加工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园区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园区环境评价】 宝石加工园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产业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审查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园区防治污染标准要求】 宝石加工园区应当配套建设低噪声加工、污水达标处理、固体废弃物收集转运、除尘收集处理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宝石加工园区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义务】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在宝石加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区域加工禁止】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住综合楼、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的宝石加工活动。
第十四条【噪声污染防治】 宝石加工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宝石加工产生的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污水污染防治】 宝石加工生产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生产加工废水贮存、反应池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个人应当运送至符合要求的集中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粉尘污染防治】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宝石加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条【现场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宝石加工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 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宝石加工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协助义务】 从事宝石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的宝石加工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部门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区域加工禁止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商住综合楼、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的宝石加工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无照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机制】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机制】 负责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宝石加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11月25日经梧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梧州人工宝石产业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人工宝石半成品的加工和销售中心,享有“世界人工宝石之都”美誉,是中国珠宝玉石首饰特色产业基地之一。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市宝石加工行业缺乏整体布局规划,无序发展,“小、散、乱、污”现象突出,特别是在住宅区内宝石加工作坊对居民生活及城区环境的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而宝石加工园区也存在建设规划和入园标准不明确,粗放式经营,防污处理设施、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落后等问题。日常执法中,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造成主管部门不明确,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弊端凸显。为了解决我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问题,明确具体管理规范,促进清洁生产和宝石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情况
按照市政府要求,条例草案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起草。起草部门委托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参与起草,先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宝石商会、协会、公司、加工户代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等各界参与的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形成条例草案报市政府。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专家论证,并组织工作组赴广东云浮市开展生产加工防污立法调研,再次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各方情况,着重对宝石加工行为定性、部门职责分工、防污措施要求、园区建设标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保障条例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操作性。2019年11月25日,梧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三、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并借鉴了南宁市、云浮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条例草案共设五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五个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宝石加工的相关基本定义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宝石加工行为的性质、宝石加工的内涵和边界、环境污染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宝石加工制造行为明确定性为工业生产活动,并据此统领条例草案,围绕工业生产规范而设定相关管理、防治、责任等主要内容。
(二)关于部门职责
为解决宝石加工防污管理职责不清、部门间推诿扯皮,理顺管理体制,保障条例草案实施,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三)关于规划建设
为明确宝石加工园区的建设规划、防污标准,引导和依法搬迁企业入园等,条例草案第二章设定了相关园区建设条款,以推动防污管理和产业升级发展。
(四)关于污染防治义务
为明确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污染防治义务,条例草案第三章设定了在宝石加工制造中,对噪声、污水、固废、粉尘等方面的相关防污措施要求。
(五)关于禁止加工区域
为彻底有效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住宅区宝石加工污染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设定了我市宝石加工活动的禁止区域,在居民住宅区、商住综合楼、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的宝石加工活动。
(六)关于法律责任
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对于在禁止区域内从事宝石加工活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新设了一条罚则,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草案其他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由于国家、自治区层面的法律法规已经规范明确、完备,根据立法要求,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草案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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