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6-01-08  分享到: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立法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了新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确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梧州从此开启了地方立法的新征程,这是我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梧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梧州市立法条例,对于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梧州建设,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梧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梧州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进法治梧州建设。
制定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文件精神。二是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原则,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彻立法全过程。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效管用,突出特色,符合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
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由常委会领导牵头,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凌云为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委员会从2015年6月份就开始着手研究起草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保证条例草案的质量,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了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立法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借鉴区内、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草拟了体例框架和具体内容。

草案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两次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多次召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座谈会,现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累计收到意见和建议八十多条。法制委员会又多次召开全体会议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反复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多次修改,充分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五条,分总则、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其他规定、附则等。条例草案适用的范围是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以及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法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立法的权限范围。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立法权限基本上整合使用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的内容。
(三)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分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规定本市的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四)关于设定立法准备环节。条例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征集和起草法规案的主体、原则、程序、起草要求等内容。为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将编制规划和计划法定化,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同时对项目征集、法规起草、立法调研作了相关的规定。
(五)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四章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1.明确审次制度。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采用三审为主制,同时又规定,如果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2.实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制度。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
3.实行暂不付表决和终止的制度。条例草案规定,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报告。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两年或者因暂不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终止审议。(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六)关于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程序。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会议通过后的30日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七)关于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条例草案第七章规定了对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规章报备的时间要求、规章撤销情形、规章的主动审查和依法提出审查建议和审查要求以及审查反馈程序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梧州市立法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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