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25-06-26  分享到:

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了《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和“代表来了·吾有话说”履职平台全文公布,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推动文化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梧州岭南历史文化特色,发挥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以及六堡茶、骑楼、狮舞等文化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创新发展、全域共建、惠及民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协调机制,加大文化旅游发展资金投入,统筹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宣传机制,多渠道推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当地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发挥区域优势,建设岭南城市文化旅游(区域)合作发展联盟,打造岭南文化旅游圈。

第七条【行业管理】 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和激励制度。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九条【文旅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十条【城乡规划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风貌提升改造中,结合实际融入岭南文化元素,塑造独特的城乡风貌。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推动文化旅游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二条【赓续岭南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普查当地文化旅游资源,赓续岭南历史文脉,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旅游功能,加强岭南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的依法保护和活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对六堡茶制作技艺、龟苓膏配制技艺、狮舞、赛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文艺团体、个人创作粤剧精品曲目,加强海内外粤剧文化交流,开展常态化演出。

第十三条【红色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挖掘中共广西早期革命活动旧址、大同酒店旧址等红色文化遗存资源,开发红色旅游精品路线,推动与桂东南及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建立红色旅游区,培育红色研学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名人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整理王阳明、孙中山、李济深、梁羽生等名人与梧州的历史事迹,开展文艺精品创作,举办诗词创作、书画展览、文学讲座、文艺演出等活动,推出经典人文旅游品牌项目,打造高品质名人文化景区,讲好岭南文化故事。

第十五条【工业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传统制造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宝石加工、食品加工、建材制造、丝绸生产等特色工业与城市商贸会展以及宝石节、六堡茶文化节等节庆相结合,开发工业文化旅游产品,培育科普教育、生产体验、文化传承等多元化文化游旅业态。

第十六条【六堡茶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古茶树保护,推动茶城、茶市、茶园等六堡茶文化景区建设,推广“茶船古道”文化品牌,支持企业用好“梧州六堡茶”区域公用品牌,提升六堡茶文化的影响力。

第十七条【体育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体育品牌优势,鼓励开发多元化体育文化旅游产品,打造足球、龙舟、舞狮、武术等传统特色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举办具有影响力的精品赛事,运用赛事溢出效应带动地方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消费业态,推动体育与文化、旅游、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生态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山地、丘陵、河湖等生态资源,发挥浔江、桂江、西江交汇的地理优势,完善白云山、珠山、泗洲岛、天龙顶、石表山、天书侠谷等景区建设,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第十九条【康养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康养旅游发展,加快康养小城、康养小镇、康养小区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休闲观光、中医康养、运动康体等旅游产品。

第二十条【乡村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区域乡土文化内涵,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发挥乡村生态、民风民俗、非遗技艺等特色资源优势,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丰富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乡村文化旅游消费业态,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推动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美食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各类餐饮业态融合发展,推广河粉、豆浆、龟苓膏、纸包鸡、葱油鱼等美食产品,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餐饮项目,丰富岭南美食内涵。

第二十二条【夜间经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发展集夜演、夜展、夜购、夜食、夜宿等为一体的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加强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推动夜间经济发展。

鼓励在有条件的商业街区、景区、文化场所等依法设立夜间活动场所,举办灯光、音乐、曲艺、美食等夜间旅游活动,释放夜间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济】 鼓励城乡居民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提升民宿创意设计水平,打造民宿旅游品牌。

第二十四条【文创产业】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依托馆藏、收藏的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和共享。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加盟、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十五条【数字化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等综合性文化旅游产品。

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景区导览、文化展示中的应用。运用智慧文化旅游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实时信息服务,提高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资源保护、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服务、宣传推广、人才培养、新业态培育等。

第二十七条【用地保障】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文化旅游用地,保障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鼓励和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老旧工矿厂房等开发文化旅游项目。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十八条【社会资本与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项目开发,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品牌输出等方式开展文化旅游与其他行业融合运营。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旅游金融产品,加大对文化旅游发展的投融资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化旅游特色保险产品,为文化旅游项目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专家库和专业人才库,为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建立完善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文化旅游职业教育,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文化旅游服务中心、通信网络、供水、供电、停车场、旅游厕所、医疗、环境卫生、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建设,依法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咨询、投诉、应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规范旅游指示标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景区(点)和通往主要景区(点)、乡村旅游线路的道路规范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交通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交通体系,加强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与主要景区(点)以及景区(点)之间的衔接,开通相关旅游专线。

第三十三条【停车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加快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功能,加强客流、车流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数量和周边道路通行状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主要景区(点)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在旅游高峰期间采取疏导、管制措施,因地制宜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景区(点)增设临时停车场、停车位、上下客站点,保障交通畅通。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及救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应急预案,培训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助技能,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相关医疗和物资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综合执法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提高执法服务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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