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规定草案及其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和“代表来了·吾有话说”履职平台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6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本规定所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条第一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和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鼓励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许可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配合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做好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及配合收运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要求】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餐厨垃圾治理内容纳入其中,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行业协会管理】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九条【舆论媒体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准入方式】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及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城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产生者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收运处置过程要求】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约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应当标有“餐厨垃圾专用”字样,保持交通工具、容器完好、整洁,确保收集、运输全程密闭化;同时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四)处置餐厨垃圾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置设施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五)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或者作为畜禽饲料原料;
(五)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联单台账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信息化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停业歇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落实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擅自收运处置违法行为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分类投放和容器使用违法行为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收运处置违法行为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或者收集餐厨垃圾后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联单台账制度违法行为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4月7日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2018年8月,我市因管理需要先行制定市政府规章《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不断发挥实效,为我市规范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餐饮消费需求持续上升,餐饮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23年全市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1600多家,日均收运处置餐厨垃圾80吨),餐厨垃圾污染环境、食品安全、群众健康以及城市管理等问题愈发突出,如管理职责和责任还不够明确,餐厨垃圾建设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义务还不够规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还不够完善等,需要对原有的《办法》按照新形势新情况而补正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政府规章《办法》升格为地方性法规,需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为2024年法规制定项目。
二、立法主要依据
《规定》起草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以及参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家部委规章,同时借鉴了南宁、柳州、来宾、牡丹江、滁州、毕节等城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立法。
三、立法主要过程
今年1月,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制定立法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查阅相关法律和资料,起草《规定》。2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直部门意见,到各城区政府开展座谈调研。3月,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与市人大法工委、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等多次就《规定》的起草进行研究、协商,组织工作组到柳州市等地以及我市城区、市直部门和饮食业商会进行调研、座谈,对《规定》进行审查、论证、修改,形成草案审查稿报市政府讨论。
四、征求意见情况
《规定》多次征求社会公众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9条,经研究和协商,采纳和综合采纳6条,不予采纳3条。(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五、草案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审查稿共二十五条,不分章节,按照总则、分则、法律责任的内容顺序排列,主要内容是:
(一)《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二)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市、城区人民政府在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职责,明确了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和主要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五条、第六条)。
(三)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条件。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条件,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是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二是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三是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是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二是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三是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需保持完好、整洁,确保收集、运输全程密闭化,同时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四是处置餐厨垃圾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四条)。
(六)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一是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二是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三是禁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四是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或者作为畜禽饲料原料;五是禁止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第十五条)。
(七)建立联单台账制度。确立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进行信息化管理,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联单台账制度(第十七条)。
(八)违反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借鉴外地立法,设置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罚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六、存在分歧的内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