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意见的公告
梧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联系电话(传真):0774-6022015;
3.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梧州市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停放或充电其中一种或者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第四条【组织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做好经费预算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电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车的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逐步规范电动车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充电桩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改(拼)装等监督管理,严把电动车产品质量源头关。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动车综合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并进行规范管理。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者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供电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商用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将商用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纳入电网安全督查体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充电管理工作;配合落实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机制,配合制定修订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提升供电安全保障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教育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单位宣传职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鼓励投保】 鼓励电动车所有权人为电动车投保公众财产责任险、火灾损失险。
鼓励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停放充电场所投保公众财产责任险、火灾损失险。
第八条【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增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电动车充电桩的,应依法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手续。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主管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第九条【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要求】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场所应当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车停放容量设计,并合理配备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需要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排水、监控等措施;
(四)电动车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除应符合第一款的要求外,还应当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措施。
第十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动车的使用、停放、充电时应注意消防安全,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专用通道及场地;
(四)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五)对出厂后的电动车擅自加装、改装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或者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第十一条【场所建设人责任】负责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场所管理人责任】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充电场所管理者负责配套充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检测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按照规定对充电场所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日常管理要求】 具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人等管理单位,应当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安全充电。对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采取劝告、制止并组织清理等措施;如经采取措施后对仍无效果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城管等部门处理。
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主管单位的区域,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城管对不按规定停放充电的行为应当采取劝告、制止并组织清理等措施,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按照法定权限予以依法处置;超出权限范围的,分别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到场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违规停放充电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在其服务、管理的区域内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车监督管理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规加装的处罚】从事电动车销售、维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梧州市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6月21日经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已经成为我市广大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截止2023年5月底,全市电动自行车上牌量97130辆(其中临时号牌23813辆,旧国标20463辆,新国标52854辆);电动摩托车共159922辆(其中普通摩托车90652辆、轻便摩托车69270辆);未上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较多,与全市人口数相比,平均每个家庭就拥有一辆电动车。随着电动车迅速普及,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也日益严重,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梧州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近五年来,全市共发生电动车火灾183起,伤8人,亡3人,直接财产损失540多万元。从调查统计的电动车火灾看,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占90%以上,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占80%以上。电动车自身电气线路故障、充电器线路过负荷、电池故障等是引发电动车火灾的主要原因。在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实践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部门整治合力存在不足,一些隐患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例如,电动车非法改装、加装乱象;电动车违规停放问题突出;电动车充电不规范等。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加强我市电动车停放、充电的规范管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
二、《条例》草案依据和参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1年)《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1553—2017)》《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三、《条例》的起草、修改、审查过程
(一)立法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中旬
1.成立工作小组。拟定工作方案,确定指导思想,成立起草工作小组。
2.收集整理资料。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草案起草提供依据。
3.召开立法协调会。市司法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单位召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开展商讨。
4.开展立法前期调研。2023年3月中旬,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邀请相关单位赴南宁、玉林等地进行立法前期调研。
(二)初稿拟定、修改阶段:2023年3月下旬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梧州市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初稿)。
(三)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1.挂网征求意见。2023年3月31日,在梧州市司法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第一次征求意见。2023年4月3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意见,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6条。
3.第二次征求意见。2023年5月6日,征求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意见,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5条。
4.召开咨询论证会。2023年5月18日,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电动车充电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召开论证、听证会。
5.政府专题会研究。202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条例(送审稿)》专题会研究,市场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供电局等4个单位提出意见采纳。
(四)审议提案
经过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统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经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不分章节,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组织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做好经费预算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群众性教育,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电动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车的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指导住宅小区逐步规范电动车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充电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改(拼)装等监督管理,严把电动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动车综合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并进行规范管理。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者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供电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商用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将商用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纳入电网安全督查体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充电管理工作;配合落实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机制,配合制定修订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提升供电安全保障能力。
(三)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增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电动车充电桩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手续。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主管单位的区域需要配建、增建电动车停放场所,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统一划定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四)明确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1.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专用通道及场地;
4.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5.对出厂后的电动车擅自加装、改装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或者加装蓄电池、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明确管理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堵疏结合,对随意乱放、违规充电行为进行常态化整治,严格各方管理责任,及时劝导、制止居民将电动车停至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明确针对电动车违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物业服务人,由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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