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梧州日报》、梧州人大网(http://www.gxwzrd.gov.cn/)和“代表来了·吾有话说”履职平台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43001);
2.电子邮件发至:wzsrdfgw@163.com;
3.联系电话(传真):07746022015。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一一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一一则
第一章 总一一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已经被确定为文物、历史建筑或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遗存,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红色文化遗存】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
(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石刻、标语、墨书、手稿、口述记录以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确保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情况而相应调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红色文化遗存宣传品牌。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及部门职责】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联席会议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负责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家咨询制度】市、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党史、文化旅游、档案、教育、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八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检举和劝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红色文化遗存线索,以捐赠、资助、寄存、租售、出借、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
第九条【奖励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传承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调查认定】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调查、认定、调整的具体办法建立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
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遗存保护】对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因自然灾害、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实施单位会同县级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
第十三条【可移动遗存保护】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实施原址保护。不具备原址保护条件的,参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修复,必须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加强对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的指导。
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和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资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资助完成后,所有权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应急保护】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红色文化遗存,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抢救性保护】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遗存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
第十七条【保护责任人】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二)集体所有的,为该集体;
(三)个人所有的,为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的人;
(四)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在土地储备期间,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五)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六)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十八条【保护责任人的责任】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取得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交换、寄存、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擅自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本体及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存本体及附属设施;
(三)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擅自进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安全的活动;
(六)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七)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
(八)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安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补偿机制】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可以采取保护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性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护管理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的补偿力度。保护管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二条【传承利用原则】红色文化遗存的传承利用应当在确保其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前提下,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相结合,纳入相应专项规划,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利用专项规划,建立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并选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相对集中的红色文化遗存,打造红色文旅融合持续发展品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民族团结进步、廉洁廉政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实施红色文化基因工程,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场所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红色文化遗存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五条【展览展示】红色文化遗存的陈列展览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保持旧址原貌的前提下,利用原状陈列、影像资料播放、历史情境再现等多种方式进行呈现。
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并征求县(市、区)党委宣传、党史部门的意见。
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和数字化展示系统,运用现代媒体和现代技术,创新红色文化遗存展示传承利用方式。
文化、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和重要节庆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红色文化遗存的专题展览。
第二十六条【文化创新】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相关的文学、影视、音乐、美术等作品创作。
利用红色文化遗存进行作品创作并进行出版、表演、广告等,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询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党史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红色旅游】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红色文化遗存旅游资源,将红色文化遗存与本市或周边的其他文化史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内容和形式,形成联合展示体系,运用高科技手段推广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制作的地图、公众服务平台、旅游信息网站、公共交通站台、旅游交通标志等,应当包含红色文化遗存相关内容。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与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利用相关旅游业和其他产业。
第二十八条【理论研究】党史、文化、退役军人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应当强化研究规划,统筹研究力量,组织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推进文化遗存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发掘、展示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学习宣传、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市、县(市、区)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志愿服务队伍,可以聘请红色文化遗存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开展指路咨询、疏导群众、义务讲解、辅教支教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存明显改变原状的,由市、县(市、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遵循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毁坏的,责令改正、恢复原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进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安全的活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的娱乐、健身以及商业活动或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安全,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一一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梧州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现有红色文化遗存389处(件),包括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实物9处、可移动实物80件,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烈士纪念馆、烈士墓等93处,139名烈士相关资料等。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努力创造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新业绩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提出梧州要做好“红色”文章的指示,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挖掘整理红色教育资源,修缮保护43处革命遗址,实施‘党的建设创新工程’,深度挖掘红色基因文化,聚力打造广西红色文化旅游新高地,创响‘红梧州’红色文旅品牌,提升全市红色资源利用水平和影响力,做好‘红色’文章”的要求,避免红色文化遗存遭受自然损毁或可能的人为损坏,使我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红色经济建设、红色品牌推广等工作得到法治保障,我市有必要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立法保护。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草案列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地方立法项目,由市文广体旅局牵头,市委党史研究室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起草。
2022年,市文广体旅局多次组织市司法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前期座谈会,对市区和岑溪市的红色文化资源开展实地调研,并委托梧州学院法学院立法团队进行起草。7月至9月,起草部门通过网络、发函、座谈、研究等形式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也提前介入指导,提出意见建议。市司法局先后组织起草团队、各相关部门开展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对草案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进行了集中论证、逐条研究审查、修改完善,形成审查稿上报市政府审议。11月9日,梧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起草依据和结构内容
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起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公众参与和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保护管理”共十二条,规定了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专项规划、原址保护、修缮和修复、异地保护、附属物保护、应急保护、抢救性保护、保护责任人制度以及禁止行为等内容。
第三章“传承利用”共八条,规定了传承利用原则、教育培训、场所开放、展览展示、文化创新、红色旅游、理论研究、志愿服务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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