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的厅级领导同志;
二、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在我市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四、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五、列席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自治区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六、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委副秘书长;
八、不是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九、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三、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五、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园区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六、市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七、驻梧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八、在梧高等院校各一位负责人;
十九、梧州军分区、广西梧州陆军预备役工兵团、武警梧州支队、梧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主要负责人;
二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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