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对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法检双方的督促,韦某夏积极配合治理工作,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诉讼请求基本达成,撤回起诉。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万秀法院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圆满结案。
被告人韦某夏是梧州市某锌水厂的经营者,该厂厂房破损严重,厂区内废水池及储罐内残留大量含锌废水,环保部门要求韦某夏尽快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处置。2017年7月4日上午,韦某夏正想找人排放废水,恰逢梧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又对该锌水厂现场检查,要求韦某夏对厂内废液进行处理后运至专业公司进行处置。环保部门的人上午刚走,韦某夏下午花500块钱指使他人用水泵将该锌水厂沉淀池、置换池内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旁溪流,心存侥幸。第二天一早,附近鱼塘的鱼大量死亡。
经梧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死鱼的池塘、附近的地表水及梧州市某锌水厂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证明,排放的废水以及鱼塘的总锌浓度、总铅浓度等主要重金属严重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标准。
案发后,韦某夏赔偿了鱼塘承包者6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鱼塘承包者的谅解。而对该锌水厂残留的废水和废渣如何处理的问题,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韦某夏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责任,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相关费用,同时要求韦某夏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韦某夏按照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治理工作。最终,万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全部诉讼请求已基本达成而撤回起诉。
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夏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排放含锌、含铅、含镉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韦某夏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环境修复治理,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蒙宁 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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