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起诉讼 法官庭前调解妥结案
40余万元赔偿款当场兑现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9-06-26  分享到:


2019621日,万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庭前成功调解一起因车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办法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40余万元的赔偿款。



20191220239分许,祝某铭驾驶车籍登记为覃某群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梧州市新兴一路太阳广场对开路段与于某锋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于某锋当场死亡。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查认定:祝某铭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于某锋因酒驾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受害人的妻子黄女士孤儿寡母和年近七旬的母亲深陷痛苦与困难中。黄女士在悲痛之余,将祝某铭、覃某群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万余元。



2019531日,万秀法院受理此案后,民一庭主办此案的范法官考虑到,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让受害人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是对她们一家老小的最大安慰。而且,如能庭前调解化解纠纷,可帮助受害人家属尽快摆脱困境,回归正常生活。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主办法官多次打电话分别向原、被告双方了解诉讼请求和赔偿的意愿。主办法官一方面针对原告诉请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不合理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耐心向原告释法明理,让其正确认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另一方面,法官积极引导被告方换位思考,让其明白其自身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积极赔偿的道理。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1万元,于2019715日前给付完毕;被告祝某铭赔偿原告49.3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3万元,尚欠46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随后,在法院调解室,在主办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46万元赔偿款交到原告黄女士手中。



(张明环  黄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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