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旨在实现我市城乡环境卫生的法律管理全覆盖,既不重复交叉,又不留死角空档。
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梧州被称为“绿城水都、百年商埠”,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历届市委、市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视。近年来,我市“创文巩卫”工作深入推进,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市民广泛关注、立法基础较好、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条例》被确定为我市首部实体法的地方立法项目。
条例在条款设定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强调人性化立法、灵活性执法,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则理介绍,《条例》从梧州实际出发,力求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于解决梧州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比如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占道经营、停车泊位使用、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泥头车管理等问题,《条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理念。《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摆摊设点”,既强调行政管理,又关注民生,解决群众生活实际问题。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所从事设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条例》规定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才可以扣押、处罚。
破解职能交叉推诿扯皮
在以往执法实践中,由于对执法主体不明确,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楚,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扯皮推诿,不利于城市管理和执法活动开展。
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陈景文就此问题进行释疑,《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根据上位法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在每一条法律责任中都明确了执法主体。
助推精心建设精细管理
配套设施跟不上主体建设的情况,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时有出现。《条例》在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一章作了明确规定,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分类式垃圾屋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城市精细化管理也得跟上步伐。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勇表示,目前我市无证摊贩占道经营和临街商铺跨门槛经营是市民反映较多的问题;《条例》的颁布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执法措施上无法可依、管理不力的问题。
《条例》明确,无证摊贩不得占道经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店铺占道经营的范围,只要超出店铺门(窗)框垂直投影线以外的区域,就属于违法。以上两条规定均设定了扣押的强制措施,有效地提升了执法力度。
此外,《条例》对“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地施划停车泊位,阻碍停车泊位的使用”等行为新设定了法律责任,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杨苑君 余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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