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即将颁布实施的《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据通报,《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于2016年12月15日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3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权通报有关情况
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一定的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对无证商贩占道经营、临街商铺跨门槛经营、建筑散体运输、户外广告、小广告乱张贴、建筑物容貌等问题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现有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界定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等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在条款设定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从梧州实际出发,力求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解决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权强调,《梧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意义,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尽快完善《条例》实施的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条例》内容。同时,抓好《条例》普法工作,引导群众成为知法明理的好市民,共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出一份力。
(杨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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