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在我市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三、市政协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四、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委副秘书长;
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市委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二、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三、市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四、驻梧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五、在梧高等院校主要负责人;
十六、梧州军分区、武警梧州市支队主要负责人;
十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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