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陆某明申请执行覃某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某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永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3日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世友对被执行人覃某宣读了拘留决定书,打响2016年第二个执行月活动的“第一枪”。
自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6年第二个执行月活动工作会议以来,蒙山县人民法院11月1日积极部署开展第二个执行月活动,依法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成8个工作团队,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执行力度,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通过罚款、拘留、曝光等措施打击“老赖”,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张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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