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有关要求,10月28日,藤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藤县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办法》。
《办法》规定,藤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仪式可根据宣誓人的多少或需要,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由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决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主席台正中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右方竖立宪法宣誓板,宣誓板上标有国旗(国徽)和誓词;左方为宣誓台,台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抚按本)》,领誓人和宣誓人要着正装。
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闭会期间宣誓仪式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单独宣誓时,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后,宣誓人从等候区走上宣誓区,面向代表席(委员席)和主席台鞠躬致意,然后走到宣誓台前,面向宣誓板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自报姓名。宣誓完毕,宣誓人员面向代表席(委员席)和主席台再次鞠躬致意,然后退场。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在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后,宣誓人列队向代表席(委员席)和主席台鞠躬致意,然后,领誓人站在宣誓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众宣誓人站在领誓人身后,左手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由领誓人逐句领诵誓词,众宣誓人跟诵誓词。宣誓完毕,领誓人、宣誓人依次逐一自报姓名。最后向代表席(委员席)和主席台再次鞠躬致意,依次退场。
(林伟宁 陈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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