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在我市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
三、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四、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市委副秘书长;
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一、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三、驻梧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在梧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
十五、梧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十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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