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梧州等6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这对我市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今年6月,自治区党委转发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基本条件和时间安排。根据该《意见》,我市积极开展筹备工作,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确定其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认为,我市在立法能力建设、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具备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有较为迫切的立法需求,同意我市自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依照立法法规定,《决定》中明确梧州等6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城乡建设与管理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环境保护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历史文化保护内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等。
目前,我市已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围绕这三个方面选定立法项目,编制了2016年—2020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立法计划。如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我市拟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进行立法等。
(来源: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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