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立法法语境下设区市立法思考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5-09-25  分享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下称新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法律形式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7月2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柳州、桂林、梧州等6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无论发展地方经济,还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承接地方立法权对梧州意义重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梧州是个全新的课题,笔者认为,需要精心谋划,同心协力,积极作为,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梧州实际出发,制定出接地气、有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一、坚持党的领导

  新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也是做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个政治原则。要用好地方立法权,首要的任务是要完善党委对立法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制,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下开展,尤其是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党委研究、决策、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等。通过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立法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立法工作保障体系,把党领导立法落到实处。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新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立法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作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一,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常委会要从理念、知识、人才、机构等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争取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人大相关立法机构,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切实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能力。要找准立法工作着力点,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深入研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立法跟进。必须切实做到人大在立法选题立项、草案起草、审议表决等立法全过程发挥主导作用,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第二,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积极探索建立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和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民意表达,回应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

  新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同时,新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历史经验证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地方特色不够,往往是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条款多,而结合自身实际的条款少。因此,设区市行使立法权一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有针对性并且是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还要在形式上科学规范,制定法律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一种以精确的方法和技巧来准确表述客观规律的技术活动。所以,立法在形式上必须科学规范,力求在名称、谋篇布局、章节条款设计、语言表述、文字运用等方面应层次清楚、表达准确,符合立法规范。

  (谢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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