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是广西第一批获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从2015年8月1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梧州市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和梧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梧州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梧州实际,积极发挥人大主体作用,夯实立法工作基础,稳步推进地方立法。
充分准备,夯实基础
一是完善机构。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机构设置,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人员配备方面,从有关方面选配一定数量、熟悉立法理论与实践、具备立法专业知识和有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到法工委;在办公设备方面,按标准安排办公室、会议室,落实经费20万元,建立法律资料室,配备全新的办公设备,确保开展工作需要。
二是加强培训。市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对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尽快熟悉立法规范要求,提高立法审议能力。8月和10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常委会法工委和人大法制委、财经委、环资委、教科文卫委工作人员参加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举办的培训班,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地方立法相关知识,提升立法业务素质。
三是整合力量。在加强人大机关立法队伍建设,确保满足地方立法审议需要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重点整合人大、政府机关立法力量,促进市政府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增强职业操守,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调研,明确目标
市人大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把贯彻落实好市委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据,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开展五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立法项目专题工作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寄送书面文件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各级人大代表、政府部门、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梳理论证,制定了梧州市五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目标。
依法规范,稳步推进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制订并完善了《梧州市人大机关办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规范立法工作做到有规可依。同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梧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条例》起草工作。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就《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立法工作小组经过收集资料,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条例》(草案)。目前,该草案已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和干部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并将提交2016年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梧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更好地推动我市依法有序开展地方立法,更有力地推进梧州法治建设。
(余丽娜、林进亮)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凌云(右三)到岑溪调研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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