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检察院试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0-01-14  分享到:
      藤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从2008年4月开始,该院创新地在全区率先试行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收到良好成效。截止目前,该院通过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该收未收的国有资产250多万元。
 
      据了解,在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90%以上是民事行政案件。而在这部分案件中,一些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此,该院以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围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探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消除法律监督盲区而制定了《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方案。同时,该院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并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国有资产清理工作。藤县县委、人大、政府对检察机关实行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高度重视和支持,并由县政府及时组织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联席会,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资产清理工作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的清理工作。
 
      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藤县国土资源局起诉藤县雅照钛白有限公司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一案,藤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得到了藤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被告藤县雅照钛白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庭审开始后,藤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宣读了民事起诉状,藤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周远宏宣读了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在2004年,被告藤县雅照钛白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取得了藤县濛江镇原为藤县农资公司濛江收购站使用的面积为9481.7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作为工业用地使用,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为379268.80元,但没有约定交款期限。签订合同后,原告藤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被告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没有履行交款义务。直至2008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交通知书,被告仍没有交纳欠款。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藤县检察院作出了支持起诉的决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出让金379268.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藤县雅照钛白有限公司20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379268.80元给藤县国土资源局,诉讼费6970元由被告承担。
 
      据悉,该案是藤县人民检察院自2008年4月建立督促起诉制度以来,首次由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也是广西首例由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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