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成功协调解决一起长达八年的道路通行纠纷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0-04-27  分享到:
    4月12日,岑溪法院对一起村民不服镇政府就道路通行进行民间处理的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进行充分辩法析理、沟通、斡旋、协调,而不是简单地驳回起诉了事,最后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对修路前原告曾明确表示放弃的因修路造成原告果树毁损作了适当补偿,原告自愿向被告镇政府申请撤回起诉,纠缠8年多的道路通行纠纷终于解决。
 
      岑溪市安平镇治垌村地处七坪林区,这里山清水秀太阳高,人寿年丰乡风好。但其间难免渗杂一些不和谐之声,影响社会和谐。其中七坪三组村民黎某华、黎某兴与第三人黎某昌等人的道路通行纠纷就是一例。令当地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村委会头痛不已。纠纷始于黎某昌等人在2002年对一分多山地修成通行机耕道路后,引发原告黎某华、黎某兴等人在道路用地上的果树补偿问题纠缠不休。8年来,黎某华、黎某兴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毁路、设置路障塞路,黎某昌等人则不断修补道路,后发展到打架斗殴。先后经治垌村干部、村民调解委员会多年多次调处,矛盾均未解决。打架斗殴发生后,安平镇派出所对道路通行问题也作了协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态度强硬,互不相让,协调未能解决问题。2009年10月9日第三人黎某昌申请岑溪市安平镇人民政府对道路通行问题调处。安平镇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调查勘验取证并组织调解,由于各执已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随后作出处理决定:确认道路为公共道路,本案原告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通行并驳回原告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2010年1月8日,原告不服,向岑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岑溪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于4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第三人申请安平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是道路通行问题,原告仅认为毁损果树不补偿不合理,并不主张山地权属,安平镇人民政府所处理的仅仅是道路通行问题,不涉及山地权属处理,因此,本案纯属道路通行纠纷,应属民法调整范畴。按法律规定只要简单地驳回起诉则可。严格按法律程序处理的话,原告与第三人要么主张山地权属,要么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通行权案。但是,这样的话当事人的道路通行纠纷将更加旷日持久,矛盾将进一步激化。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彻底平息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岑溪法院行政法官并没有推托简单判决,而是力求将案件协调处理。合议庭协调工作有序展开,时分时合,既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也充分讲路通财通的道理;既算经济成本,又讲伦理道德;既讲乡风淳厚的历史,又讲斗殴升级的社会危害。法不辩不明,理不讲不清,情不讲不深。法官们耐心细致,使争执双方当事人明理动情,认识到争执的害处,反省自己以往所作所为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地方,最终作出让步,纠纷圆满地一棰定音。被告也表示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获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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