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法院全程抓好诉讼调解工作效果好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0-12-28  分享到:
      蝶山法院立足自身工作,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托诉讼流程,积极创制多项沟通机制,大力推动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纠纷,提高了法院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截至目前,今年以来共促成189件民商事案件达成调解或撤诉,占民商事审结数的46.78%,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以立案调解为入口,快速调解纠纷
 
      按照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从立案、送达、审判等各个环节,全程抓好调解工作。首先是注重庭前调解,在案件送达时,及时向被告及村干和知情人了解案情,综合分析,找准案件症结,通过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从情理法多方面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成庭前和解。如原告黎某诉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非婚生儿子陈某某由其携带抚养。经立案庭的法官了解,陈某某出生后就一直跟随原告黎某生活,现因黎某着急想带儿子跟随其一起到香港居住,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要先明确儿子的抚养权。该案事实清楚,双方对陈某某的抚养权无异议。经调解,双方很快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仅用两小时就拿到了调解书,满意地离开法院。今年以来,该院在诉前调解案件25件,立案阶段调解案件19件,比去年均有大幅度提高。
 
以审前、审中调解为核心,提高调解成功率
 
      一是积极开展审前调解。审判庭在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后,首先由承办法官熟悉案情,把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二是加大审中调解力度。在开庭时,根据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出现的具体情况,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协商,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在审中达成协议。在调解中,法官因案制宜,采取冷却调解法、换位思考法、亲情调解法、巧借外力法等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正确处理好调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关系。如在审理原告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纷争四年多时间的20万元民间债务案件中,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初期,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的矛盾很尖锐,都认为被对方有意坑了,扬言要进行决斗。法官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又发现他们之间只是对某些问题认识偏差,同时了解到在他们中间各自都有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辈和朋友,承办法官调解时让原、被告邀请他们参加,通过这些长辈和朋友的影响力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工作。开始,这些长辈们也有畏难情绪,认为早已调解过都没结果。经法官开导后他们都对原、被告做了和解工作,经过十多次的面谈和电话调解,被告愿意积极筹款先兑现10000元给原告,余款作出了支付计划。纷争4年的案子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以审后调解为延续,力争案结事了
 
      一是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中无法调解的案件,法官在开庭后,仍要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积极与当事人亲友、代理人、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联系,邀请他们参与协助调解,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二是做好判前释法工作。在判决宣判前,对可能败诉当事人以及判决后可能矛盾激化、上访的当事人,法官将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情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促使当事人在宣判前接受调解。三是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防止重判轻调或重调轻判的倾向,对于没有调解基础和可能的案件及时判决,对于事实清楚、易于下判的案件,力争调解结案。在调解的同时,避免出现久调不判的现象。四是宣判前调解。对多次调解无效、拟判决结案的案件,我们也从不放弃任何可能调解的机会,在案件判决书签发后,在向当事人宣判前,我们对每个案件都再做最后一次调解,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诉讼风险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在判决结果和和解的效果之间权衡利弊,促成双方和解或一方当事人撤诉。如原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前后,承办法官积极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做双方调解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都看不到有丝毫调解的可能性。开庭后一直到临国庆前,承办法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希望做双方调解工作。此时,原告表示已无调解基础,要求尽快判决。国庆节后,承办法官一上班,又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希望双方能通过调解解决本案。在双方均无答复的情况下,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制作法律文书,并确定了宣判时间。就在宣判前一天,承办法官等到了被告想和原告调解的信息。承办法官马上决定暂缓宣判,并联系原告,转达被告想调解解决本案的意愿,希望原告能慎重考虑妥善处理本案。第二天,原告方终于同意和被告调解,并带来了调解的各种方案,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逐渐拉近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案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法院也做到案结事了,将矛盾化解于调解中,实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易宽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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