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时限难维权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0-12-28  分享到:
      杨某系贵州人,在梧州市旺甫大兴轧钢厂工作。2009年3月19日凌晨,杨某在工作时,因事故右手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杨某离厂,在贵州航天医院等院进行治疗。2010年4月19日,杨某向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书、证人证明材料、病历资料等在内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工伤认定。4月21日,市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杨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不予受理。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对其伤害给予工伤认定。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杨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杨某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在1年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为存在贻误工伤认定的情形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杨某未上诉。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黄建 雄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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