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驾车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1-05-12  分享到:
      近年来,自助游性质的户外探险活动方兴未艾,参与自助游活动的人网络称之为“驴友”,发起人称为“驴头”。野外自助游活动都有着一定的危险性,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报道时有发生。2011年1月4日,岑溪法院就宣判一起驴友自助游活动返途中因驾车人驾驶不当,致所驾车辆翻落山沟,造成车上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罪案件,驾驶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地处岑溪市西南部的岑溪黄华河上游的吉太自然生态风景区由天龙顶、石庙、白霜涧等多个景区组成,是广西“桂东北山水精华游”特色旅游精品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峰峦起伏,沟壑交错,有许多以山高谷深涧幽石奇著称的天然生态景观,其景致集雄、奇、险、秀、幽于一体,汇峰、谷、洞、瀑、溪共一色。既是天然的旅游胜地,又成为户外运动爱好者从事探险、攀岩、速降等极限运动的天堂。其中以吉太大围村40米悬崖速降活动、大围村登山攀岩探幽活动及大围村休闲、摄影、探险活动在梧州风行,岑溪人家论坛上常有人发帖召集举行。
 
      1979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某华是贺州市八步区居民。作为慕名参加吉太大围村登山攀岩探幽活动的“驴友”,他没料到因之葬送了一 “驴友”性命,而他也将身陷囹圄一年七个月。2010年8月14日上午9时许,梁某华、黄某河、李某、张某等人相约去到岑溪市吉太大围村搞攀岩等户外活动,16时许,活动结束。梁某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等人从吉太大围村出发往梧州市,当车行至吉水公路2.5Km处时,由于梁驾驶不当,致所驾车辆翻落右侧山沟,造成车上人员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梁某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151元。
 
      岑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华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驾驶机动车辆时由于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文中前述判决。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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