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关心促调解 案结事了多方满意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1-12-30  分享到:

      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土地和厂房买卖而引起的涉及买卖和租赁等多项法律关系的重大、复杂经济纠纷案件。案件在城区党委书记黄恩的多次指导协调及城区政府相关部门大力协助下,依法调解,从而最终化解纠纷,当事人表示由衷的满意。   

      2009年12月20日,原告梧州市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辉顺建筑工程构件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旺甫镇柴儿山的22.4482亩土地以2020338元,钢结构厂房2400平方米以750000元,钢筋混凝土厂房3700平方米以2775000元,三项合计5545338元,最终以547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并约定,原告在招拍挂土地使用权时,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垫付和缴交由原告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2010年1月15日,被告支付定金50万元给原告。2010年7月1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将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先登记到原告名下,再由原告办理转让变更到被告名下。两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定金50万元给原告,之后进入场地并据两份协议,进行了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部分厂房和土地租给第三人曾岳坚,又将5亩土地和部分厂房卖给第三人郑丽贞。但没有垫付和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原告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后,取得了以原告名义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双方在办理和付款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并将土地及厂房移交原告。
 
      该案系我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如处理不当,有可能对我市的招商引资造成不良的影响。法院经过认真反复研究,发现案件并非原告所诉解除买卖合同般简单,其还涉及到第三人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问题和原、被告协议中的定金问题、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法律关系问题。如对案件不通盘考虑,简单的以案办案,必将引起更多的诉讼。如简单下判,既不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又增加当事人的讼累。经向城区党委书记黄恩汇报案情后,黄恩书记指示,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宜,以便通盘顾及各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引下,院领导督促民二庭作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并监督落实。通过各方努力,特别是在黄恩书记对原告作了多次协调工作后,法官深入透彻地向各方当事人从法从理上反复多次进行说明,阐明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才能达到共赢的目的。经多次调解,最终所有当事人于2011年9月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主办法官利用休息时间及时制作完成调解书并于9月5日将调解书送达给所有当事人。9月9日,在法院的监督下,本案原、被告、第三人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原被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及买卖关系全部理清,原、被告纠纷全部解决。

(李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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