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借款两张借条 法官慧眼识真相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1-12-30  分享到:
      四年前,吴石某为解决生意资金周转不足,曾与合伙人吴林某一起向同族兄弟借款周转,孰料两人未借到钱且因两张借条而诉讼缠身,当众烧毁的借条竟会再次现身法庭,究竟有何端倪?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濛江人民法庭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
                                                 一笔借款两张借条
      原告吴某发是一名已退休教师,其与被告吴石某是同族兄弟。2007年被告吴石某与他人一起合伙经营采砂船。同年6月,被告吴石某与合伙人吴林某为解决周转资金不足问题到原告吴某发家联系过借款事宜,但当时原告没有现钱,不过其同意待其筹够钱后再借钱给被告及其合伙人。原告筹够钱后并没有通知被告,而是通知被告的另一合伙人温某去拿钱,温某从吴某发处拿到20000元后当即写了张借条给原告,后来温某在还给原告借款20000元时也当场收回了该笔借款的借条。
 
      然而,事后原告又以另一张有被告吴石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为凭证,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2007年6月23日的借条虽是其本人亲笔签名的,但是该借条的内容是原告吴某发事前写好的,原告并没有给钱被告,没有借钱事实,不同意还钱。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因该笔借款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还将案外人吴林某打伤。既然被告未借到钱,那为何会在借条上签名呢?该起案件的借条与温某的20000元借款的借条是否同属一笔借款?藤县法院濛江法庭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即对该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据调查发现,2008年2月21日,为了解决原、被告双方因借款问题及原告打伤案外人吴林某的事情,吴姓族老在藤县和平镇和平村桥头组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时原告吴某发已当众承认:2007年6月23日借款20000元的借条虽是被告吴石某签名,但没有将借款交给被告吴石某,也没有交给吴林某。该笔借款20000元与被告的合伙人温某所借的款项实属同一笔借款,至于原告出示的借条,其实是被告在温某当时拿到借款后的两三天,原告又将其写好内容的一张“借条”交给其妻子柯某某叫被告吴石某签名。被告以为原告是个退休教师,讲诚信,在没有核对借条的真实性情况下,便在该借条上签名,故出现了一笔借款两张借条的事实。
 
      就原、被告借款的事情,当时还由参与调解的吴姓族老吴某生亲手执笔书写协议书:“关于吴某发在2007年6月廿三借给吴石某、吴林某的贰万元借据无事实,不成立,当众烧毁 。所借款已清”。原告吴某发在协议书上签名认可,吴林某与执笔人吴某生及10多个在场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名。
 
                                     烧毁的借条出现了
      刚从借款纠纷中走出的吴石某万万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因为同一张借条而诉讼缠身。已当众烧毁的借条为何又会出现在法庭,当中又有什么端倪呢?
 
      2011年3月份,原告吴某发将被告吴石某告上了法庭。其诉称,2007年被告吴石某与他人一起合伙做采砂船,因资金不足,而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按分半计付,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为证。2008年下半年起,经多次追索被告还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吴石某辩称,原告提供2007年6月23日的借条确是本人亲笔签名的,但是该借条的内容是原告吴某发事前写好的,原告并没有给钱被告,况且当时双方也经族老调解后确认了事实的真相,已确认了该笔借款不存在,还当众烧毁了该借条,现原告提供的借款实属同一借条。原告在法庭出示的借条是否与当众烧毁的借条实属同一条?当中到底存在什么端倪?
 
                                         法官认定证据不足
 
     濛江法庭法官在受理案件后,深入分析了该案。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吴某发主张被告吴石某于2007年6月23日向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虽然有被告吴石某签名的借条为凭,但在2008年2月21日(即同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吴某发在有吴姓族老10多人参加的调解会上已当众承认该借条虽是吴石某亲笔签名,但所借款项并没有支付给吴石某。同时,有原告及吴林某、吴某生及10多名在场人签名的协议书上,也明确了“借据无事实、不成立”的事实。
 
      至于原告诉称其在2007年6月23日,借有2笔借款给被告,均是20000元,烧毁的借条是其中的一笔,现起诉是另外一笔借款的问题,因原告在2008年2月21日签订协议书时,没有提及2007年6月23日被告还有另外一笔借款,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有2笔借款的事实。法官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原告在法庭上提供的借条与温某的20000元借款的借条是同属于一笔借款,而当众烧毁的借条则是原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借条的复印件,至于原告称其在2007年6月23日借有2笔借款给被告的主张,因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查明相关案情后,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发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原告最终没有提出上诉。
 
(林伟宁 李夏 陈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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