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蝶山区检察院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实施细则》,适用该刑事和解机制,成功促成了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在被害人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前提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该院适用此机制办结的首起轻微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胡某原是梧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认识了从事电脑及配件经营的被害人曾某。
2011年9月21日至10月8日间,胡某为偿还其个人债务,利用公司采购人员的身份及曾某的信任,假借公司采购的名义,从曾某处骗走了一批电脑及配件后高价转卖给其他人,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而分文未支付给被害人曾某,给曾某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该院的办案人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胡某步入社会的时间不长,因涉世未深,贪图享乐,以致欠下他人一大笔债务。这次完全是因为被债主逼急了,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事发后,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在审查阶段自书了请求谅解书,表达了其对被害人深深的歉意和希望改过自身的愿望。而被害人曾某也表达了和解的意愿。
为此,该院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及上述《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迅速启动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机制,及时将可以和解的事项及和解的方式、内容告知了嫌疑人亲属及被害人,努力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期间,胡某的亲属代表胡某向被害人曾某全额退赔了其经济损失。3月12日,胡某的亲属和被害人曾某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谅解协议书。被害人曾某对胡某真诚的道歉表示了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对胡某依法从宽处理。双方在签署了谅解协议书后,主动握手表示了和解。3月23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蝶山区院在办案工作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次成功尝试,案件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覃翔 李玲 廖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