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调解 赔偿款当场履行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2-07-31  分享到:
      “苏庭长,谢谢你,帮我们及时领到了赔偿金。”近日,原、被告双方到藤县法院领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时,当场拿到10万元赔偿金的被害人的母亲陈某握着苏庭长的手,满怀感激地说。这是藤县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又一个成功案例。
 
      2011年9月14日16时许,被害人蒙某伙同另外三人带上刀具驾驶摩托车到藤县塘步镇大湴村找被告人莫镇宇索要钱财,在途中正好遇上莫镇宇。驾驶摩托车的莫镇宇见状急忙加速赶回村中,在一家小卖部旁边的柴房取出一把钹刀往蒙某等人入村的方向冲去,被告人莫昌南、莫钊山、莫小松见状也迅速从柴房里各拿出一把钹刀随莫镇宇一起冲去拦截蒙某等人。双方随即发生激烈械斗。混战中蒙某被莫镇宇砍伤头部及上肢后倒在了血泊中,莫某等四人见此情景吓得急忙逃跑。后蒙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家属以被告人莫镇宇、莫昌南、莫钊山、莫小松故意伤害蒙某致死,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藤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91287.1元。
 
      藤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在庭前多次打电话做被告人家属和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安抚受害人家属的激动情绪,并召集双方家属于6月21日到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开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向被告人讲解其伤害他人致死造成严重后果应主动承担责任和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常识,同时向被害人家属指出蒙某在本案中携带刀具无理索要钱财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且原告请求的抚养费因被害人父母年龄均没有达到60周岁,无证据证实其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经过主办法官2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莫镇宇、莫昌南、莫钊山、莫小松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扣减已支付的1万元,四被告尚应共同赔偿10万元且在双方领取调解书的当日一次性支付。
 
      该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积怨,同时也使受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了赔偿,达到案结事了、圆满结案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林伟宁  张明环)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桂ICP备17011532号-1 桂公网安备45040502000078号
联系电话:0774-6021985 传真:0774-6021991 电子邮箱:wzrdgg@163.com
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 邮编:543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