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惹争议 法官调解化积怨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2-09-02  分享到:
      8月8日,随着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某签收民事调解书,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程序,终于在蒙山法院法官细致耐心的工作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去年,原告龙某与金晖汽运蒙山分公司签订租赁文圩客运站的房屋、场地经营沙、石的合同,黄某得知原告取得承租权后,抢先将沙、石、钢筋堆放入该场地。为此,龙某与黄某发生纠纷,双方的争议在于,原告与金晖汽运蒙山分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并不知情,被告是受申某委托管理沙、石场,申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终止合同,也没有退回其所交的押金1000元,属事实上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未按协议告知申某有优先租赁权,而将文圩客运站租给原告是不合法的。
 
 
     原告龙某与被告黄某等人因经营沙石场问题发生纠纷,矛盾激化,多次到镇政府、公司等有关部门投诉,寻求解决问题未果,于2011年7月借助司法渠道,前后向蒙山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和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一审判决后,两案均上诉至中院。第一起纠纷案因事实、证据原因被发回重审,第二起纠纷案维持原判。
 
     夏宜法庭接到办理重审案件的任务后,认真分析案情及纠纷的最根本原因,先后五次到现场、有关部门及原、被告家中做调解工作,三次组织当事人到庭调解,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做调解和协调工作达二十多次,多次法庭相见,当事人之间的积怨较深,调解工作进行得非常艰难,数次陷入僵局。但法官没有畏难和气馁,始终以极大的耐心坚持与当事人联系沟通,细心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而且选择了最佳的解决方式:庭外和解、原告撤诉。由黄某等人经营沙石场,龙某堆放在沙石场的沙石作价给黄某,黄某等人给予龙某适当补偿,所有款项当庭兑现。至此,一场经历一审、二审、重审的诉讼终于案结事了。
 
(温建松)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桂ICP备17011532号-1 桂公网安备45040502000078号
联系电话:0774-6021985 传真:0774-6021991 电子邮箱:wzrdgg@163.com
地址:广西梧州市迎宾路19号 邮编:543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