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岁男孩在村中一条曾被被告在此淘金的河中游泳时不幸意外溺水身亡,原被告双方因经济赔偿问题而对簿公堂。9月12日下午,藤县法院濛江法庭初任助理审判员欧兰法官成功调解这起原告唐某、周某诉被告蒙某、韦某生命权纠纷案,终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唐某、周某的儿子在村边的小河中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被告韦某、蒙某曾在此河中非法淘金时挖掘一个长、宽分别为7米、深2.5米的大坑后,未将该坑填平,且未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等,也没有安排人员留守,为该事故的发生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原告以被告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前已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法官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而判决被告应依法担责。在接下来的调解工作中,欧法官一方面安慰原告的激动情绪,对意外事故中失去年幼孩子的父母表示深切同情,另一方面耐心对双方释法明理,向其细心讲解《侵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道理;使原告清楚地意识到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而未对孩子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本案应依法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也作出适当让步,同意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达成分期赔付的调解协议。一起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生命权纠纷案在欧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及时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张明环 易庭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