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因房产继承陷纠纷 法官登门调解让亲情重续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2-09-30  分享到:
     8月28日,为免89岁高龄的覃老太舟车劳累,更快化解其子女之间为其丈夫遗留下的房产继承纠葛,促进家庭和睦团结,藤县法院潭东法庭何玲庭长主动登门到老人家中,成功调结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终使儿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杨某德、被告杨某清及第三人覃某与被继承人杨某兴分别是父子、父女及夫妻关系。座落于藤县藤州镇绣江路一套2层楼(占地66.75平方米)的房屋是杨某兴生前与妻子覃某于1986年共同建造,后与原告共同居住,并于1999年补办房屋产权证。2010年11月杨某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因该房屋已很陈旧,且房屋布局也不太合理,为使第三人更好地安度晚年,原告曾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出资对该房屋拆旧重建。但由于被告对有些细节未考虑清楚,使重建问题至今未能解决。父亲去世后,第三人覃某已明确表示其份额归其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姐姐杨某清及母亲覃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的3∕4份额归其所有。
 
     潭东法庭受理该案后,何庭长仔细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双方之间的矛盾并不深,完全有调解和好的可能。经过何庭长多次电话沟通做各方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表达出调解意愿。考虑到本案第三人年岁已高,不方便来法院,何庭长立即与双方当事人约好时间,主动上老人家中从弥合亲情入手,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告知他们姐弟二人不要为了一本房产证而断了手足情,并耐心向其一家人解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使被告认识到自己在房子重建问题上存在的过错,表示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第三人覃老太也自愿将享有该房屋的份额赠予给原告,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了彼此的误会分歧,达成了调解协议,重拾血脉亲情,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一家人和睦相处,从而使年近九旬的白发老母得以安享晚年。该院法官主动将法庭“开”在行动不便的老人家中,方便群众诉讼,司法为民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张明环  卓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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