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电电源设备上没有安装漏电断路器,雇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潜水泵抽水进行洗矿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雇主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矿场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雇用员工非法采矿,未尽安全劳动生产之责,酿成事故应担责。8月15日下午,藤县法院对审理的首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害人李某受雇于被告人文某某的钛矿场工作。2011年5月11日,李某与其他雇员一起在文某某的矿场上夜班,当日4时许,李某在使用潜水泵抽水进行洗矿时,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且其矿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便开采钛矿,并雇请李某等人作为其矿场的工人。藤县国土局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国土资源,但被告人仍私自违法作业,最终导致李某被触电死亡,遂提起公诉。
本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经营的钛矿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潜水泵抽水洗矿,其供电电源设备上没有安装漏电断路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被害人李某在生产过程中不慎触电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文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且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没有办理钛矿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且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雇员不慎触电身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夏 苏植彬 张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