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藤县法院潭东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300多万元争议家产的离婚纠纷案,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友好分手,并促成该案中潜在的另外3起纠纷一并解决,既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又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莫某(女)与陈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藤县共同经营一家摩托车生意,并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生育两个儿子,夫妻感情融洽,生活幸福美满。但自从2008年,陈某未经莫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在苍梧县开设一家摩托车分店后,夫妻俩聚少离多,沟通也越来越少,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双方矛盾愈演愈烈。2009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莫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尽快解除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判决与陈某离婚。
在法庭庭审中,夫妻俩均自愿离婚,且对两个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无异议,但对夫妻300多万元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双方分歧较大。他们的共同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块、商品房三套、车辆、现金及存款合计约348万元;共同债务涉及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1万元和分别向张某、黎某借款11万元和10万元,共计42万元。由于原、被告不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价格评估,对财产的价值及存款、债务等,双方各执一词。在房屋和土地的价格认定上反复多次更改;双方均拥有多个银行账号,平时对现金的收支情况记录不清,对库存的现金金额也达不成一致;其中有一套房屋已被原告转让给他人,但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对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建行贷款和向张某、黎某借款的事实,原告也均予否认。庭审中,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和意见多为不认可的情形,且屡次发生唇枪舌战,导致庭审出现了举证不力、混乱的局面,对该案的审理造成很大的阻碍。
面对此案复杂的局面,潭东法庭何庭长沉着应对,从双方的辩论中发现此案还涉及到原告对某套商品房的买卖行为以及被告向张某、黎某的借款行为,均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只能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但是,何庭长充分考虑到,如果本案能成功调解的话,就可以将以上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和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并处理,避免引发其他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接下来的调解工作中,何庭长细心对当事人账目进行分类梳理,不错过每一个微小细节,秉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耐心为双方理清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并引导双方坚持互惠互让原则,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对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找出双方物质利益的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中两套商品房、一辆面包车归莫某所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套商品房、一辆面包车及摩托车行归陈某所有并由其负责偿还42万元的债务;陈某自愿给付莫某财产补偿款90万元,并于2013年3月30日前分两期付清;陈某自愿将价值约100万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赠予给两个儿子,并于2015年8月30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对此调解协议非常满意,圆满结案。
一起涉及财产较多、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离婚纠纷,在该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及时化解。法官坚持以人为本、从细节入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化纠纷,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高效便民”的审判作风。
(林伟宁 张明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