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下午,藤县法院对因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件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因将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出借他人使用,而被判决与肇事人李某共同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该得到赔偿的部分损失共2万多元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手拿判决书的何某,为当初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而后悔莫及。
2012年6月24日17时30分,被告李某驾驶向被告何某借来的轿车在横过南梧二级公路主干道时,与原告聂某驾驶的搭乘莫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聂某、莫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何某出借给李某使用的轿车未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聂某、莫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聂某、莫某将李某、何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庭审中,两原告诉称,车主何某在明知该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杨某,存在过错,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何某辩称,自己虽是机动车所有人,但其与李某之间只是借用车辆的关系,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各责任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何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借给李某使用,致使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丧失了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应对聂某、莫某在交强险医疗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部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何某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明环 张焕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