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梧州市蝶山区法院法官通过明理释法工作,顺利调解解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见房价猛涨欲解除买卖合同的被告黄某某重新与原告黄某、丁某某达成协议,被告黄某某停止毁约行为,将房屋继续卖给原告。
2008年1月3日,被告黄某某向广西海川房地产有限公司购得位于梧州市枣冲路64号水木蓝山小区4幢2单元面积为137.2㎡的商品房一套,2150元/㎡,总房价29.5万元。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1.8万元,余下的17.7元向中国建设银行梧州分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期限为10年,月供约2200元。2009年8月19日,原告黄某、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黄某某将上述商品房(尚为毛坯房)转卖给原告黄某、丁某某,由原告支付125600元给被告,并从2010年1月起每月由原告代被告偿还剩余的按揭贷款,还清贷款后房屋过户给原告。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相关房款给被告,并从2010年1月起每月代被告偿还按揭贷款,同时原告对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从签订协议的2009年8月到2011年底,市场上的房价明显上涨,同地段的商品房几乎翻了一番。被告感到吃亏,于2012年初以房屋未过户为由提出解除《卖房协议》,要求原告退房。原告坚决不同意,被告两次换掉房锁都被原告换回,僵持到2012年7月,被告自己重新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拒绝由原告代还。2012年8月16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纠纷。
经过主办法官多次耐心解释法律,被告最终明白买卖房屋合同自签订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不得以房屋未过户等为由解除、收回。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继续履行将房屋卖给原告的协议条款;原告按月代被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协议内容改为今年内一次性偿还;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黄小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