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起纠纷 庭前调解息纷争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2-12-31  分享到:
     近日,藤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庭前成功调解一起村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某镇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法官经过现场勘察、多次耐心的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镇政府终于庭前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被告某镇政府称赞法院是矛盾的“化解器”。
 
     2009年,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镇政府的闲置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为促进该镇的城区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充分利用该镇的闲置土地,该镇政府协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小区规划和有关土地征收工作。同年11月12日,由于原告的部分房屋影响小区的整体规划,房地产公司经与原告及镇政府协商,由原告与被告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拆除位于其屋后的砖木结构瓦房(面积35.34平方米)给该开发区作整体规划利用,被告某镇政府同意补偿1.5万元作为拆迁补偿费用给原告,原告原土地使用证上的该块土地的变更由该镇政府到县国土局修改。土地交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后,由于公司未完善落实土地补偿手续,镇政府对该土地未能及时到县国土局将原告原土地使用证上的该块土地使用权作变更,也未能及时将补偿款发给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该土地的使用权。
 
     藤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案的原告因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既起诉要求被告某镇政府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该土地使用权,又另案起诉要求该案的两被告赔偿有关财产损失,该案若处理不当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为促使双方和解,承办法官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调解,但由于原告的情绪比较激动,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第一次调解失败。此后也经过多次的调和均未解决。面对重重困难,法官并不退缩,而是努力寻找切入口,想方设法化解矛盾纠纷。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法官与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阐明释法,积极商讨有关赔偿事宜,并多次亲自上门到原告家里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引导原告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次日自愿撤回起诉。至此,一起剑拔弩张的官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李夏 张焕杰 廖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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