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藤县法院太平法庭黄醒勋庭长带领干警,驱车赶往45公里外的大黎镇,在镇司法所所长和大黎村党支部书记的配合下,通过诉前联动调解,成功解决了一起发生在同祖兄弟之间的相邻纠纷,使昔日反目成仇的兄弟重新和好如初。
梁某峰与梁某来是同住大黎镇大黎村某村民小组的一对睦邻兄弟。1982年,梁某峰建房时在其屋子里挖掘了一口专供家庭饮用的水井。2009年3月份,梁某来在梁某峰房屋上方距离不足1米处建了一座猪栏,并在靠近其房子一角挖掘了一个粪坑,对梁某峰一家的饮用水和住宅环境卫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同时也使两家人反目成仇,互不往来。梁某峰多次请求镇政府和村委会调处无果后,写信向藤县法院太平法庭求助,请求帮助调解纠纷,还其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
收到梁某峰的求助信后,该院太平法庭高度重视,并立刻作出部署,安排时间到现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当天赶到大黎镇政府时,已是中午十二点多。但他们顾不上吃饭,就立即同镇司法所所长和大黎村党支部书记前往纠纷发生地,仔细勘察纠纷现场,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在经过实地勘察后,法庭、司法所与村委会达成共识,认为梁某峰的诉求是合理的,梁某来建的粪坑必须依法拆除,他们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于下午2点到司法所调解。
在调解工作中,村支书和司法所所长先语重心长地告诫双方要珍惜兄弟之间的情分,尽快解开多年心结促进邻里和睦的道理,并向梁某来指出其将粪坑建在别人的房子边上,不仅影响他人的饮用水和村中的环境卫生,且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违背村风民俗,是不道德的行为。黄庭长随后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向他们细致讲解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经过2个多小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调解,梁某来最终同意搬移粪坑,梁某峰也做出适当让步,同意补偿200元给梁某来作为搬迁粪坑的费用,双方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一起历时三年多的相邻纠纷在法庭、司法所和村委会的联动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一对曾发誓老死不相往来的同祖兄弟今日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张明环 黄醒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