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蝶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移树而引发企业间的纠纷,使两企业的积怨顺利化解,维护了企业间的正常生产秩序。
原告某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住宅小区与被告某酒业公司地处相邻位置,以原告承建的一道围墙作为相互间隔。2012年3月4日至5日,受连降暴雨的影响,围墙于2012年3月5日上午倒塌了40米,倒塌的围墙压坏了停在围墙下的两辆小车。由于小车属于住宅小区的业主所有,原告允许小车停在此处并每月收取车主的停车费,围墙压坏两辆小车后,原告分别向小车的车主作了赔偿。原告认为围墙倒塌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于2011年将两棵大树移植至围墙外的土地,造成围墙墙基受损并且围墙外严重积水所致,原告为此多次派人上门要求被告移开两棵大树并赔偿压坏小车的损失,被告认为围墙倒塌与其无关,拒绝移树和赔偿,结果均不欢而散。在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后,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危险隐患的树木、修复围墙,并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围墙倒塌压坏小车原告所垫付的经济损失3320元。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随即与原、被告的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亲自到现场查看,并马上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围绕围墙倒塌是否由于被告移树所引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方互不让步,矛盾大有激化的趋势。承办法官见状即及时耐心疏导原、被告双方,进而指出围墙倒塌是否与被告移树有因果关系应由原告去举证,同时劝告被告双方既是邻居,应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多包容与理解。最终,被告表示虽然两棵大树是被告种植的,但并不是造成围墙倒塌的原因,为了搞好与原告的相邻关系,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愿意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围墙旁的两棵大树移走,并承担移树的费用,而原告也当即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修复围墙和赔偿压坏小车的损失。原告和被告的负责人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同时也深深感谢蝶山区法院的法官为企业处理好了相邻关系。至此,这起因移树而引起的企业之间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蝶山法院 苏恒、张家宇(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