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亲人反目 法官劝导重拾亲情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3-03-21  分享到:
     为依法继承父亲遗留下的房产,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个妹妹将两个哥哥及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5万余元的给付义务,让频临破碎的家庭重拾骨肉亲情。
女儿诉争继承权  一家人对簿公堂
     2003年,原告林某凤、林某青的父亲去世时,对遗留的位于藤县藤州镇河东区体育馆后面的一座房屋未立遗嘱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分割。2008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将上述房屋拆迁并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将坐落于藤州镇碧水丽湾小区的1号、2号、3号土地及所建房屋的第一层作为安置补偿所得。2011年2月,两原告在得知三个哥哥林某生、林某金及林某全申请欲将碧水湾小区的三套房屋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消息后,立即提出房屋登记异议申请,并向三个哥哥主张其份额。后经双方协商,两原告自愿与其中一个哥哥林某全就2号房产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但与另外两个哥哥林某生、林某金未能达成共识。两原告认为,兄弟姐妹五人及母亲均对遗留下来后通过房屋产权调换得到的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对母亲不同意将房屋分配给其两人的意见表示极力反对,遂一纸诉状将其两个哥哥林某生、林某金及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另一个哥哥林某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严格按照法定继承    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依照遗产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对于通过房屋产权调换得到的总价值为130余万元的房产,属于五兄妹的母亲和父亲共有,除一半属于其母亲所有外,其余一半价值65万余的房产属于原、被告五人及第三人共6人共同继承,每人应得10万余元。但由于两原告诉争的已被两被告加建的房屋,不宜分割使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林某生、林某金分别折价补偿给两原告林某凤、林某青5万余元。
当事人互不相让   案件执行遇难题
     被告林某生、林某金及其母亲在收到判决书时,情绪很激动,他们不能理解出嫁女怎么可以有权争遗产,法院却还给予支持,对此当场表示要上诉。原告也表示,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办法官考虑到,五兄妹及其母亲原本是至亲之人,若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争夺房产的目的,则会导致原被告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恶化,甚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这样无益于维系家庭和睦团结,不视为良策,当务之急是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解开双方的心结,弥合亲情裂痕,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耐心劝解      案件圆满了结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没有继承权的观念在一些偏远山村特别是老年人的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了。主办法官通过仔细分析案情,抓住双方矛盾症结所在,运用典型案例,耐心释法明理,对具体法条作细致讲解和解释,告知被告出嫁女和儿子同样具有遗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由子女平分,此权利受法律保护。经过主办法官耐心劝导,使原、被告逐渐认识到各自存在的过错,对于遗产继承纠纷,家人应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而不能以失去亲情为代价对簿公堂,继而使被告逐渐转变了只有儿子有继承权的传统观念,他们当场表示不再上诉,并主动履行5万余元的给付义务。最终,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使被告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使为争夺房产的母女之间、兄妹之间和好如初,再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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