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与妻子霍某离婚后,因中途停止给付女儿抚养费而被妻子诉至公堂。近日,藤县法院濛江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促成双方就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家住藤县藤州镇的原告霍某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12月1日,双方自愿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刚满一周岁的女儿由霍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但从2012年4月份起,杨某没有再给付抚养费。为此,霍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庭,请求判决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濛江法庭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得知,杨某自2012年4月份起就不再给付孩子抚养费是事实,但霍某每月来拿抚养费时没有带女儿一起来,剥夺了杨某每月探视孩子的权利,杨某以此为借口拒付孩子抚养费。在找到抚养费纠纷的症结所在后,主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有调解的可能,遂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女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指出杨某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霍某没有尽到每月配合杨某探望孩子的义务亦是违反《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主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杨某逐渐认识到自己感情用事不履行抚养义务,让女儿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不理智行为;同时,使霍某意识到只为自己考虑不顾及他人感受,忽略了孩子与父母之间那种血溶于水的亲情,也没有认识到父爱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支付霍某拖欠的抚养费3000元,分三次付清;自2013年2月份起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霍某每月配合杨某探视女儿一次。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在藤县法院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