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工业园区港口工业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诉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支付拆除房屋工程款时无意中多支付给被告30000余元,因被告一直推脱拒不返还而被诉之公堂。近日,经过藤县法院潭东法庭法官庭前耐心调解,成功化解这起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原告梧州市工业园区港口工业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签订了《房屋拆除施工合同》,约定将赤水港区陆域后方的塘步镇大元村岭尾1-4组房屋交被告实施拆除,并按实际拆除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6元人民币计算拆除费用。被告为原告共拆除房屋工程量20963.36平方米,按约定工程款为335413.76元,原告分两次共支付给被告工程款365815.84元,后发现多支付30402.08元。就返还多支付的款项问题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私下商谈,但被告以查账为由,迟迟不肯退款,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通过发函方式,要求被告于2013年1月26日前返还多得的款项,但一直没有任何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多得的工程款30402.08元及支付利息。
藤县法院潭东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考虑到该起纠纷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将对赤水港码头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隐患,遂积极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被告细致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引导双方本着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大局考虑,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对促进互利互惠,实现双赢、共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经过法官2个多小时的悉心调解,使被告逐渐认识到不义之财不可取,不当得利应返还的道理,并表示积极退回多得的款项,原告也作出适当让步,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返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一次性退回工程款30402.08元给原告。
一起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在该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藤县法院法官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考虑,释法明理解纠纷,公正司法保稳定,一心为民促和谐的做法,得到双方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明环 卓继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