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一起轻伤害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黎某和被害人肖某一同来到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将一面题有“刑事和解,社会和谐”的锦旗交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手中,对检察院适用检调对接机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努力工作表达了充分的感谢。
2013年1月7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因汽车电瓶质量问题,在梧州市蝶山区莲花山紫竹桥下与被害人肖某发生争执,黎某因一时气愤,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大砍刀砍伤肖某的前臂,造成肖某右肘部形成条形创口,损伤相应处右鹰嘴背侧斜形骨折线,经鉴定肖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黎某在事发后,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在审查阶段表达了对被害人深深的歉意和希望改过自身的愿望。承办人将黎某的悔意转达给被害人肖某后,肖某表达了接受调解的意愿。
为此,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梧州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迅速启动了适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该案。经调解,黎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肖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5月17日,该院依法对黎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被释放的黎某和被害人肖某一同送来了感谢检察机关调解的锦旗,在检察人员的见证下,被害人肖某对黎某真诚的道歉表示了谅解,黎某握着肖某的手热泪盈眶地说:“多谢谅解,多谢检察官,给了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这是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案过程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又一次成功尝试,实现了检调对接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林婷婷 李宝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