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年过六旬的被告人梁某华,平时少言寡语,性情孤僻,为满足某些心理上的性幻想,遂产生邪念,将“黑手”伸向稚弱的少女,以给零花钱引诱年仅13岁的懵懂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而锒铛入狱。5月29日,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现年63岁的被告人梁某华,系藤县塘步镇人,小学文化。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梁某华见同村幼女梁某(1999年出生)与其侄女在一起玩耍,顿时产生奸淫梁某的邪念,随后以给零花钱为诱饵,将梁某贤骗至其房间内对其实施了奸淫,事后付给梁某人民币20元。几天后的一个早上9时许,梁某华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再次将梁某骗至房间内欲对其实施奸淫时,因其侄女在屋外喊梁某出来一起玩耍,致使奸淫未能得逞,之后梁某华付给梁某人民币10元。此事通过受害者家人报案,梁某华因涉嫌强奸罪被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华以奸淫为目的,明知梁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切实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伟宁 张明环 温雪燕 魏朝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