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着眼全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一、严格落实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制度
岑溪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严格落实申请人参与执行制度。一是要求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证,特别是那些经过了法院“五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二是邀请申请人共同制定执行方案,让其理解法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所作的努力。三是在确保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激烈矛盾冲突,有条件保障各方安全的情况下,邀请申请人参与现场执行。四是执行工作的执后答疑,让申请人主动接受案件执行的效果,让被执行人正视案件的执行结果,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双方的隔阂。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
今年以来,岑溪法院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制度保障,加大力度培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能力。力求做到可执行和解案件全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真听取陪审员对执行案件的看法,充分发动人民陪审员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比如该院在执行岑溪市南渡镇某皮具厂陈某全拖欠该厂员工陈某某等17人的工资款一案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在调解中充分发挥陪审员具备丰富社会经验,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优势,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在双方就价款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用该厂的机械设备抵偿了申请人的部分工资款,对于剩余债务,双方也约定履行期限,使得一起涉及拖欠众多农民工工资,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的执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三、主动邀请检察员监督执行
岑溪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主动邀请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参与疑难案件的执行,既确保了执行案件的公平、公正,又确保了疑难执行案件不因各方看法和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变数,以维护执行工作法律的权威性。例如在对罗华能等83人申请执行明发毛织厂李章明拖欠工资款一案中,由于参与分配的申请人众多,被执行人变现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款发放现场,法院邀请检察员到场监督;再如该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中,除邀请人民陪审员外还邀请了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共同参与执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唐得志 梁东波 陈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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