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的人大代表没有认真履职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人大代表缺席人代会,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有的代表虽然参加了人代会,但审议时却很少发言,有的人大代表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提出过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这些代表履职热情不高,没有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仅损害了选民的利益,辜负了他们的重托和信任,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有效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真正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不仅是对人大代表的法律要求,也是时代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要通过加强培训、强化监督、加强宣传等途径,多措并举增强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培训。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学习,通过举办代表培训班、广播电视讲座、人大知识竞答和发放学习材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进行履职培训学习,重点是组织人大代表系统地、扎实地学习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和人大制度知识,让其明确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不是荣誉称号,当选人大代表就要牢记人民重托,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种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积极参加人代会、代表视察等各种履职活动,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善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学习,使人大代表切实增强当好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他们理论水平、法律水平、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强化监督。要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就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人大代表行为监督机制。一是进行述职评议。为确保人大代表真正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履行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引导和组织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及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在代表述职的基础上,由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选民评议代表的内容应包括:代表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否参加人代会、代表视察、调研检查等各种活动,是否带头贯彻人大决议、决定,是否保持与选民联系等。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及选民述职,能使代表明确“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让代表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从而变压力为动力,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建立激励机制。在代表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建立健全代表评比制度,制订相应的评比标准,对切实履行代表职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的人大代表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予以通报批评,以激励代表增强“争先创优”意识。三是建立代表档案。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相关工作机构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如出席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小组活动、联系选民及参加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活动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定期汇总,并在年终对代表进行考核,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加强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通过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人大代表忠实履职、认真履职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代表参加活动情况,联系选民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各方面的宣传,通过宣传,让人大代表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思想,自觉、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真正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通过宣传,能有效地增强人大代表的自豪感和优越感,这有利于他们在人代会期间对各项报告、议案都进行认真讨论、审议,积极发表意见、看法,明确表明意愿、态度,在大会交付表决审议议案、决定和有关事项时,都能认真明确地进行表决。
(林伟宁 韦受开 祝光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