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义务,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直接影响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代表任期“终届制”的惯例,却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使极个别代表缺乏紧迫感、使命感,无所作为。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代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长洲区人大常委会总结该区人大代表辞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梧州市长洲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辞职办理办法》,并在人大常委会通过,规范了代表辞职工作。
2008年开始,长洲区人大常委会针对领导干部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企业代表因企业搬迁离开长洲区、有的代表不履行代表职责,而新任领导因名额限制不能补选为代表,给人大及代表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等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探索,结合本区实际,在总结以往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加以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实行了区人大代表辞职办理办法。
辞职办理办法规定了应辞去代表职务的各种情形:一是因岗位设置而被选为代表的,其岗位变动后,不需要保留代表职务;二是不履行代表职务,无故两次不参加代表活动的;三是代表因到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四是因个人原因不适应代表工作的。前一、二项在组织作出其职务变动决定后,由其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二、四项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并获批准后通知代表本人,由其本人提出辞职。最后代表提出辞职经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予以公告。
办法还对代表辞职的程序作了规定,即由应辞职代表的提名政党和组织动员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再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根据《梧州市长洲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辞职办理办法》规定,目前长洲区已经受理代表辞职5名。
该办法的通过和实施,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和队伍,促进了代表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使代表工作保持了连续性,充满了活力,也是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举措。
(蒋小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