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梧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0年1月20日梧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0-01-22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在本市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二、市十届政协委员;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工作部门及驻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四、市委、市人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五、解放军、武警驻梧部队主要负责人;六、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七、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八、中直和区直驻梧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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