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梧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来源:梧州市人大  发布日期:2010-12-25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梧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一、市政府组成人员;二、在我市工作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十一届自治区人大代表;三、市政协十届委员会委员;四、市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五、市委副秘书长;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七、市政府副秘书长;八、市委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九、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十、市政府直属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十二、市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十三、驻梧中直、区直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十四、在梧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十五、解放军、武警驻梧部队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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